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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构建量刑资讯系统的若干设想
20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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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构建量刑资讯系统的若干设想


每每谈及量刑规范化,实务界和学界往往都聚焦于美国的数值化量刑模式,同时又提及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决使量刑准则不再具有强制力而只具有参考性,两相比较之下发出“量刑规范化还能走多远”的质疑。也有少数人提及英国的叙述性量刑模式,介绍其重点在于量刑原理和法官应注意事项,强调对法官的法律约束力,认为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量刑改革的正确方向。

量刑不均衡是刑事司法的一个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纷纷探索解决方法,量刑的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也仅是其中一二,其实更加普遍地做法是利用IT技术建立和完善量刑资讯系统。

量刑资讯系统的域外经验

早在1973年,西德司法部就研发出了JURIS资料库和社会法检索装置;到1977年,美国开发了名为TAXMAN的世界上第一个资讯科技法律专家系统。进入21世纪后,各国司法机构越来越多地实现信息化和自动化,建设若干法律资讯系统。

量刑资讯系统是综合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理论成果,采取数学模型的统计技巧和信息技术,将相关法律规定、审判经验等有机结合为一体的系统;通过运用资讯科技对庞大数量的已决个案进行持续的类型化分析,为法官对未决个案的量刑提供参考,从而努力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平等原则。量刑资讯系统并非用电脑取代法官量刑,而是用IT资讯辅助法官量刑,这些资讯背后体现的是法官的经验与智慧。

现有的量刑资讯系统主要包括美国的量刑准则系统、澳大利亚的量刑资讯研究系统、荷兰的北极星求刑系统、德国的JURIS资料库、日本的检索咨询软件、韩国的案件评量资料库、我国台湾地区的量刑资讯系统,等等。按照使用主体的不同,上述量刑资讯系统的开发者和使用者绝大多数是法院(或量刑委员会)和法官,但是荷兰的北极星求刑系统的开发者和使用者是检察总署和检察官。

在这些量刑资讯系统中,澳大利亚的量刑资讯系统被称为世界上最详尽、最复杂、最精密的司法资讯研究系统。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一直引领风骚,最先构建前案信息数据库来为法官提供获取资讯的便捷网络途径。新南威尔士州从1980年开始进行量刑改革,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量刑数据,建立量刑资讯系统,到2003年升级为量刑资讯研究系统,为法官提供有关法律、事实及量刑数据之统计资讯,从而为处理类似案件作出参考。该系统包含相互关联的8个子系统,即刑罚统计资料库、裁判资料库、个案摘要资料库、量刑原则与实务资料库、当地量刑设施资料库、进阶记录资料库、电子法官手册资料库、立法资料库;系统还包含了执行日期运算系统、最近法令、犯罪搜寻套装软件、量刑委员会相关出版品等;其涵盖范围包括所有的法律图书、立法规定、已决案例、量刑原则、量刑数据,等等。该系统提供的第一层次资讯是所有的裁判文书全文和立法规定,第二层次资讯是个案摘要、量刑原则、电子法官手册等,第三层次资讯是及时更新的量刑统计数据等参考资料。

该系统最初免费使用的主体只有法官,后来扩大到公设辩护人和法律扶助律师。主要使用者包括一审法官、二审法官,下级法院法官要遵循上级法院法官的建议和见解。但是,该系统并不为法官直接提供量刑结果,更不直接指导量刑过程,只是提供类似案件的最高量刑和最低量刑,并将自由裁量权最终保留给法官。另外,律师和检察官也会把在系统中查询所得资料用于量刑辩论和上诉参考。此外,政府部门、图书馆和科研机构等也可以通过购买使用。登录者进入系统后可以查询所需要的法律资料,以及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并对有用资源进行复制。

从2008年设立的量刑资讯研究系统之环境犯罪量刑数据库,我们可以具体看到量刑资讯研究系统的概况。该数据库中的数据来源于1998年1月1日以来土地与环境法院以及其他法院的量刑判决,具体信息包括:案件名称和案号、管辖情况、主要罪名和其他罪名、刑罚种类、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以及犯罪行为人的各种情节。就客观情节而言,信息主要集中在犯罪的严重程度,要素可以细分为:犯罪是否存在经济原因或犯罪人是否因犯罪获利、是否对环境造成可预见的破坏、是否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曾经对犯罪原因进行控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是否因监管者命令而实施犯罪行为,以及最高刑罚。就主观情节而言,要素可以细分为:犯罪人的前科、犯罪人是否提供合作和协助、犯罪人是否悔罪、犯罪人是否一贯表现良好、犯罪人是否认罪及认罪时间、犯罪人是否缴纳罚款和赔偿损失、是否出于一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该数据库的使用者只需输入上述关键词就能搜索到相关裁判文书的全文。

那么,该系统的用户体验究竟怎么样呢?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的首席法官约翰·普勒斯顿认为,量刑资讯系统对法官决定量刑结果和量刑过程都大有裨益。就量刑结果而言,首先,环境犯罪量刑数据库不仅提供了类似案件的量刑结果,而且提供了决定量刑结果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客观情节和主观情节;其次,量刑数据库还有利于上诉法院进行复审,便于根据相关信息对下级法院的量刑予以监督,甚至推翻原审判决。就量刑过程而言,首先,量刑数据库提供了量刑原则,通过已决案件明确了特定时间内的量刑模式;其次,量刑数据库还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便于根据全部量刑情节在已决案件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之间选择适当的刑罚。因此,量刑数据库虽然并不能覆盖所有的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但是提供了必要的考量因素和方式,以内部的透明公开促进了平等原则的实现。

量刑资讯系统的国内探索

近年来,国内某些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建立量刑资讯系统。

2006年,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博雅英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就合作,研制开发的我国首个“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并通过了专家鉴定。其具体步骤是:第一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通过对数以千计的刑事案例的量刑事实与情节的归纳研究,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了科学的概括、抽象,制订《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第二步,北京博雅英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司法系统解决方案的专业提供商,与淄川法院一起联合研制开发了“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并将系统试用近一年时间,经过了500多件案件的实际检验。第三步,在使用该系统时,法官通过鼠标输入被告人所犯罪名、犯罪事实、相关量刑情节以及附加刑、浮动刑情节等,经过系统的识别、判断、推理和运算,最后自动生成《量刑报告》,在量刑报告中列出了最终量刑。在此过程中的每一步,法官都可以直接查询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对应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信息。但是,这个“最终量刑”也只具有参考性,法官仍然有权对量刑结果进行确认或修改。

2011年,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与福建圆创软件公司联合研发了“量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通过“量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公诉人自动导入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及相应的犯罪事实,当庭演示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查明的量刑的要素、公开犯罪事实及各量刑要素对量刑的影响,进而自动生成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据报道,这一系统自试运行以来,不仅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也更大程度体现公正性,被法院采纳的量刑建议达96%以上,让双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更加信服,减少上诉、抗诉发生。

此外,武汉大学的赵廷光教授在2004年就主持研发了辅助量刑系统,试图通过所谓“电脑量刑”克服“估堆量刑”的弊端。

量刑资讯系统的具体设想

由此可见,构建量刑资讯系统是当今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在我国也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基础。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深入推进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展开,建立量刑资讯系统适当其时。

量刑资讯系统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建立。一方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调研,到2014年开始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已经针对盗窃等15个常见罪名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出台指导意见,并编辑了若干典型案例,在量刑理论和实证分析等各个方面都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量刑资讯系统可以成为量刑规范化的补充和继续,既可以为现有的指导意见提供更坚实地实证支持和验证,又可以为指导意见以外的刑种和罪名提供尚为欠缺的有效参考。另一方面,从域外设立量刑资讯系统的主导机关来看,主要有最高司法机关、独立的量刑委员会,以及最高检察机关。其中,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是普遍做法。例如,韩国最高法院于2006年1月建立案件评量数据库,法官键入被告性别、年龄、职业、婚姻状态、教育、残障程度、共犯情形等资料,可以搜寻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参考。该数据库目前仅限于贪污、杀人、诈欺、交通事故等案件类型,未来将视实施成效逐步扩大至所有的罪名。数据库还可以对不同法院及不同期间之判决进行分类比较,从而方便法官作出最适当地量刑判决。

量刑资讯系统应当具备案例汇集、信息检索和决策参考三项功能。除山东淄博法院等地方法院的积极探索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和技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内网已建成使用了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该系统包含了法律条文释义、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实务指南等多个子系统,其中的数据库信息统计就包括了裁判文书精选栏目,内设标题关键词、案由分类、全文关键词、审理法院、审理日期等搜索关键词。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已经涵盖量刑资讯系统应有的大多数功能。其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已集中了全国的刑事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年7月1日开设了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3000多个法院的裁判文书都集中传送到这一统一的网络平台上公布。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快速推进,量刑资讯系统所需的信息来源已基本不成问题。在上述过程中,最高法院与IT技术公司的合作开发也形成了成熟经验,下一步需要深化的是如何增强系统的搜索功能和综合分析功能。如果量刑资讯系统仅是汇集已决案件,法官无法通过强大的搜索引擎查询检索到有效信息,那么就只能勉强达到澳大利亚量刑资讯研究系统的第一层次资讯的功能;如果量刑资讯系统无法展示量刑趋势的发展变化,那么就不能提供决策参考只能实现澳大利亚量刑资讯研究系统的第二层次资讯的功能,也就无法彻底实现其促进量刑公开公正的预期目标。

量刑资讯系统应当努力实现方法创新的目标。长期以来,国内裁判文书不说理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甚至从裁判文书本身根本无法让人弄明白量刑过程是怎么进行的、量刑结果是怎么得出的。没有方法论上的突破,不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搞出来的量刑资讯系统也只是闭门造车,难逃窠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裁判文书在说理方式上都有较大的参考借鉴价值,无论是一审判决对控辩双方意见的分析采纳,还是二审法院对改判维持理由的详细论证,可圈可点之处比比皆是,有的甚至还使用图表数据来说明量刑过程,其法律论证的方式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引作用。同时,三地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文化传统又都属于中华文明,借鉴的意义最大而成本最小,可行性很强。值得注意地是,台湾地区的一些法学资讯系统就已收集了国内的判决,例如月旦知识库就专设了大陆裁判的栏目。

量刑资讯系统应当根据技术支撑逐步完善。量刑资讯系统是一个系统工程,必然存在一个持续更新逐步完善的过程。一方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是从2014年1月1日起的裁判文书,各罪所需裁判文书的完整样本尚需几年的时间。同时,量刑资讯系统的逻辑推定是实然即应然,已然即未然。如果对已决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加分析整理,据以预测量刑结果的前提存在瑕疵的话,那么预测量刑的可靠性就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量刑资讯系统不仅是已决案件的数据库,更应有要素情节的分类提炼、数据资料的细致分析等,理性的方式应该是逐步建立各个罪名的数据库且持续更新。我国台湾地区的量刑资讯系统构建即是如此。为回应社会对2010年高雄地方法院判决的一件性侵幼童案的不满,台湾地区“司法院”推出妨害性自主罪量刑信息系统,系统搜集过去4年来各地方法院判决有罪的5000多件性侵害案,逐案输入227个量刑因子,包括被告年龄、人数、是否携带凶器、有无伪装、性侵手法等关键字。未来法官只要在信息系统中键入量刑因子或个案特征,系统便会以曲线图呈现过去类似案件的刑度,并显示平均、最重、最轻的判刑刑度等。至今为止,除已建置之妨害性自主罪量刑信息系统及修法前、后不能安全驾驶罪三个量刑信息系统外,台湾地区已完成枪炮案件的量刑数据库建置,正在进行帮助诈欺罪的数据库编码作业,未来规划建置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罪及窃盗罪的量刑信息系统,预计每半年为一期建置一个量刑信息系统。在此过程中,台湾地区尤其注意系统的更新升级,为适用台湾地区刑法中不能安全驾驶罪的修改变化,“司法院”收录2012年1月至6月各地法院关于不能安全驾驶罪案件的判决书予以编码,建置刑法修法后新的不能安全驾驶罪量刑信息系统,提供法官更完整及全面的量刑参考数据。

在大数据时代下,人工智慧对司法的影响日渐增大,由此发展产生的法学资讯系统已经不是“要不要办”的问题,而是“何时来办”、“怎么去办”的问题。但是,任何法学资讯系统都只是提供参考资讯以协助司法审判,量刑资讯系统只是资讯辅助量刑,绝非电脑量刑。换而言之,量刑资讯系统只是“法官有用的仆人,而非决定个案量刑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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