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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技术支持及法规保障(1)_数据分析师考试
201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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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技术支持及法规保障(1)_数据分析师考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被强行推入“大数据”时代。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我们的个人数据正在不经意间被动地被企业、个人搜集并使用。个人数据的网络化和透明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过去,能够大量掌控公民个人数据的机构只能是持有公权力的政府机构,但现在许多企业和某些个人也能拥有海量数据,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政府机构。这些用户数据对企业来说是珍贵的资源,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机器学习从中获得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与此同时,用户数据亦是危险的“潘多拉之盒”,数据一旦泄漏,用户的隐私将被侵犯。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多起用户隐私泄露事件,公民的个人的隐私数据保护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20世纪最著名的用户隐私泄漏事件发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90年代中叶,为了推动公共医学研究,该州保险委员会发布了政府雇员的医疗数据。在数据发布之前,为了防止用户隐私泄露,委员会对数据进行了匿名化处理,即删除了所有的敏感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等。然而,来自麻省理工大学的Sweeney成功破解了这份匿名化处理后的医疗数据,能够确定具体某一个人的医疗记录。匿名医疗数据虽然删除了所有的敏感信息,但仍然保留了三个关键字段:性别、出生日期和邮编。Sweeney同时有一份公开的马萨诸塞州投票人名单(被攻击者也在其中),包括投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和邮编等个人信息。她将两份数据进行匹配,发现匿名医疗数据中与被攻击者生日相同的人有限,而其中与被攻击者性别和邮编都相同的人更是少之又少。由此,Sweeney就能确定被攻击者的医疗记录。Sweeney进一步研究发现,87%的美国人拥有唯一的性别、出生日期和邮编三元组信息,同时发布事实上几乎等同于直接公开。

2006年,美国在线公司(AOL)公布了超过65万用户三个月内的搜索记录,以推动搜索技术的研究。AOL同样对发布的数据进行了匿名化处理,即用一个随机数代替用户的账号。随后,《纽约时报》成功将部分数据去匿名化,并公开了其中一位用户的真实身份。这起隐私泄漏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美国在线公司因为此事件在北加州地方法院被起诉。美国网飞公司曾(Netflix)举办了一个推荐系统算法竞赛,发布了一些“经过匿名化处理的”用户影评数据供参赛者测试,仅仅保留了每个用户对电影的评分和评分的时间戳。然而,来自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两位研究人员借助公开的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MDB)的用户影评数据,获得了IMDB用户,并不比在Netflix上的全部电影浏览信息(包括涉及敏感题材的电影)少。为此,2009年Netflix遭到了4位用户的起诉,也不得不取消了该竞赛。

除了上述几个著名的用户隐私泄露事件,大数据带来的整体性变革,使得个体用户很难对抗个人隐私被全面暴露的风险,谷歌公司著名的街景服务曾引发许多摄影对象的抱怨,他们要求谷歌在街景画面中屏蔽掉自家住宅或商铺的图像,但虚化后的阴影与周边景象形成了鲜明对比,促使一些歹徒寻着“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提示,按图索骥地登堂入室。同时,传统线下企业的数据保护方式失效了,只要用户使用智能手机、上网购物或参与社交媒体互动,就必须将自己的个人数据所有权转移给服务商。更为复杂的是,经过多重交易和多个第三方渠道的介入,个人数据的权利边界消失了或者说模糊不清了,公民的个人的隐私保护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面对频发的隐私泄露事件,隐私保护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解决的途径包括:制定法律法规、研发技术方法、规范管理措施三个方面。

在法律法规方面,欧美早在七十年代就有专门的隐私保护法。

香港在回归之前就颁布实施了个人数据条例。该条例1995年颁布,1996年12月20日生效。条例的执行由个人数据隐私专员监督。该条例管理个人、企业、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对于在世人士的相关数据的使用(如果这些数据可以有效识别该在世人士)。香港的PDPO条例主要强调了数据保护的六大原则: 个人数据收集的目的和方式、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和数据保留的时间、个人数据的使用、个人数据的安全性、信息基本有效可用、个人数据的访问。

我国大陆虽然没有专门的隐私保护法,但在多个法律法规的条文中涉及到了隐私保护,对保护个人隐私作了间接的、原则性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八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等等。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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