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首页精彩阅读“大数据+广告法”时代下如何为公众信息撑起保护伞
“大数据+广告法”时代下如何为公众信息撑起保护伞
2015-09-17
收藏

“大数据+广告法”时代下如何为公众信息撑起保护伞


日前在京举办的“大数据定向广告投放与用户信息保护研讨会”上,专家指出,在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和新广告实施的背景下,如何为公众信息撑起保护伞,已成为互联网行业面临的新课题。

  上网浏览页面,常会有广告自动跳出,而推送的内容往往正是用户所关心的。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定向广告”已屡见不鲜,与之相伴的,是对于这类广告是否侵犯用户隐私保护的争议不断。

  据了解,在新广告法出台以前,中国广告协会已于2014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及其细则文件。标准规定了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的原则性要求,同时涉及将用户信息去身份化处理、为用户提供选择机制等技术细节。

  作为我国第一部互联网用户隐私保护的行业标准,已有腾讯、搜狐、网易、新浪等多家互联网公司加入并已按照标准实施。

  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如未经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等。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表示,互联网广告形态很多,技术较复杂,具体问题在广告法一部法律中不可能规定细致,今后会专门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而针对用户反响较为强烈的互联网定向广告,专家表示,这类广告既为更好满足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可能,也存在着技术滥用的风险,因而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是一把双刃剑,法律和规则需要做好平衡。”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网络个人数据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可识别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绝不能加入到可利用的大数据信息范围;二是网站注册信息,如个人兴趣偏好等,要看用户个人是否同意使用;三是行为信息,属于大数据信息范畴,只要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就可以使用。

  朱巍表示,隐私和隐私权、数据和大数据并不是一个概念。隐私权不能被交易,大数据却可以被合理使用。“大数据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去掉可识别化信息,进行信息‘脱敏’。”

  “互联网广告建立在应用技术手段对用户数据进行全流量的精准分析基础上。了解用户偏好兴趣、习惯,并根据这些信息向用户定向投放广告。是否能够合法使用用户信息,成为这个行业能够建康发展的关键。如果处理不好,整个互联网行业发展都会受到影响。”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秘书长陈永说,中国广告协会将继续推动制定有关互联网移动广告、移动视频广告、互联网电视广告方面的用户信息保护标准。

  张国华透露,我国有望在年底前建成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未来主要网站将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是监管的重点之一。

  “除了政府监管,行业的规范和自律非常重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没有专门的广告法和广告监管部门,但他们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非常严格。

数据分析咨询请扫描二维码

客服在线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