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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大数据安全管理地方法规10月起施行
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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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大数据安全管理地方法规10月起施行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大数据安全管理地方法规,对于保障大数据安全、促进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公安部批复在贵阳市建设国家大数据及网络安全示范试点城市和大数据安全靶场,打造大数据及网络安全自主创新中心、应用示范中心和政府监管中心,搭建“块数据指挥中心”、“核心数据平台”、“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等多个综合防护平台,这在全国是首家,也是唯一一家。

随着数据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数据共享开放的日益增速,数据安全面临着严重挑战,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同时伴随着安全风险。《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去年5月1日起施行,全市已实现对54家单位、211个系统、1176项数据目录字典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已有52个部门2685个数据集、API303个、612万条数据实现了深度关联开放。

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防篡改、防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确保数据安全,成为贯穿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全过程的前提。《条例》历经三次审议、多次修改,全文共六章37条,对立法目的、大数据安全及数据概念、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保障、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都适用《条例》,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护,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

■《条例》解读

防止“九龙治水” 各部门各司其职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大数据安全的等级保护、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区(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个人信息不脱敏 最高罚十万元

安全责任单位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

违反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数据发展应用中,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设立统一平台 监管大数据安全

投诉无门、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安全执法检查指出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解决大数据安全的举报难、投诉难、立案难的现象,《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并进一步明确,市公安机关负责大数据安全投诉举报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即时受理投诉举报,按照规定时限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处理后,应按规定时限反馈给贵阳市公安机关。

根据《条例》,公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管理诚信档案,记录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共享平台管理。

记者 肖达钰莎

◎名词解释

数据安全——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采取保护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被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的能力、状态和行动。

大数据——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数据——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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