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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大数据资源保护法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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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大数据资源保护法

“药店反对阿里云健康参与药品监管电子码的推广,是大数据保护法律缺位带来的典型问题,如果能够依法规范阿里的数据使用行为,药店也许不会有这么大的意见。”在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住鲁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邵峰晶就近期社会普遍关注的“药监电子码”风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立法缺位成大数据产业最大瓶颈

邵峰晶告诉记者,如今大数据已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不过,她也坦言这一产业如今碰到了诸多发展瓶颈,其中最主要的,莫过于产权保滞后对数据共享造成的不利影响。“药监电子码这个案例就非常典型,药店之所以不想让阿里获取数据,是担心自己的数据被第三方机构用作他用,背后的原因是没有专门监管大数据使用的政府机构或第三方,而追根结底,则是因为没有法律来对大数据使用做出明确的规范。”

在邵峰晶看来,如果大数据不能共享,那大数据产业就面临“断粮”,而数据持有者若同意共享,那么在共享的过程中,就会涉及是否存在泄密、剽窃、侵犯数据所有权等问题。“我研究了20年的大数据,现在越来越觉得这是个麻烦事,必须解决,比如我们最近做了一个有关赤潮的国家海洋公益课题,但因为得不到其他机构的数据分享,最后只能自己动用卫星重新采集数据。”邵峰晶说。

建议立法首先明确大数据产权

邵峰晶认为,要让各方都乐于共享数据,首先通过立法,将大数据界定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同时,数据采集过程中涉及的隐私保密问题,以及对数据的界定、采集、归属权的保护,都应该有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记者了解到,邵峰晶今年提交了一项议案,建议制定《大数据资源保护法》,正意在解决上述问题。“站在国家的角度,可能会觉得药品监管是国家推行的,所以采集的监管数据是公共数据,是公益行为,但药店把数据视为自己的商业机密,反对阿里获得数据,有对商业机密外泄的担心。这就牵扯到如何界定大数据权利人的问题。”邵峰晶道出了其中的矛盾所在。

在这份议案中,邵峰晶建议,由于大数据资源内容繁多,现行法律对其没有规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机构,若仅由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既缺乏操作性也不具备科学性。因此,可以成立大数据资源鉴定委员会或专门的管理组织,行使与大数据资源有关的裁定权力。“立法中,应该明确各类大数据资源采集的边界,比如不得采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邵峰晶认为,若政府引入第三方机构采集数据,应该通过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来确保数据采集机构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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