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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案件数据分析调研及建议
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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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案件数据分析调研及建议


一、受理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具体类型及数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从2006年到2011年间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共1209件,执行标的4895.78万元,其中财产刑执行案件13件,执行标的6.8万元。主要案件类型均为犯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罪判刑后附加罚金(均为罚金案件,而且为外省法院委托执行),已执行完毕6件,执行标的1.1万元,未结8件,未结执行标的5.7万元。

    由上可见,田阳法院在立案执行的财产刑执行案件中,虽然仅占总收案的1.07%,但执行中存很大的难度,执结标的率只达到16.17%,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生效判决书执行的效果和法律的尊严,以及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通过认真调查和总结经验,笔者从田阳法院近十年来执行的各类案件中,根据统计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收结案13件的数据调查分析表明,主要存在的因素是:
 
    二、财产刑执行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存在的主要困难
 
    1、执行标的虽然不大,但履行能力低。特别是执行刑期长的案件,97%以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无法执行。

    2、被执行人虽然是成年人,但还未结婚,无经济收入,家中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属于其家庭成员所有,法院又不可能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的被执行人陆保壮盗窃(罚金)纠纷 一案,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年7月6日作出的(2005)南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8日委托田阳法院执行,2007年元月30日田阳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执行标的(罚金)只有2000元,但因被执行人未婚,父母均外出打工,家中仅有一个老奶奶在家,其家中除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只能按有关法律规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3、被执行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起邪念,外出参与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被判处徒刑,这类案件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判决的数额执行不了只能是一纸空文,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威信。据田阳法院2006年到2011年间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共1195件,其中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被执行人因犯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罪判刑后又被罚金的有13件,执行标的(罚金)6.8万元,除有7件执行标的5.9万元执结外,其余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2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8件案均无法执行。

    4、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住址不明。例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与被执行人覃光善抢劫(罚金)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住址不明。虽然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但因被执行长期在外,家中根本就无财产可供执行。

    5、被执行人还在劳改场服刑,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院申请的被执行人黄忠诚盗窃(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万元。被执行人家住田东县那拔乡六州村一组,家中只有其妻子和5岁的小孩,被执行人还在劳改场服刑,家里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6、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经查无此人。例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与被执行人梁帆劫夺(罚金、没收财产)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坡洪镇实地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根本没有梁帆此人。
    
    三、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一)遇到的问题

    1、审判人员受传统刑罚理念影响,偏重主刑,忽视附加刑。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只要做好主刑的裁量工作即可,罚金和没收财产是附加刑,只是附随的,因而不予重视。

    2、财产刑执结率低,使一些审判人员认为既然判了也执行不了,因此,判多判少一个样。

    3、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个别使用假的身份证,案件开庭审理时未认真核实,导致案件委托时,受托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确切的姓名和住址,造成案件未能执结。

    4、被执行人大多长期在外打工,在犯罪地或纠纷地一般无其他财产。

    5、被告人无力缴纳罚金,但又不符合法定减免事由,致使案件处于久拖不决的长期追缴状态。

    6、未建立被告人合法财产先行扣押制度,至法院审判阶段,亲属、相关利害关系人已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二)建议

    1、对有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并将调查的情况和保全财产作为证据的组成部分移交人民法院,为财产刑的判决和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2、在判决主刑的同时,要考虑附加刑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否则,光判数额,最后致使无法执行,影响法律权威。

    3、通过建立亲属或其他财产共有人义务管理犯罪分子财产制度,以备判处财产刑罚的犯罪分子被监禁之后,由其财产义务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执行财产刑。

    4、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在打工地犯罪触犯刑律或者引进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开庭审理时法官应认真核实其身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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