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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征信?IFC赖金昌:可能存在误解
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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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征信?IFC赖金昌:可能存在误解

“大数据征信属于哪个数据领域?”赖金昌称,“普通商用数据可以用大数据,用大数据来放贷也没有问题,那征信这个领域能不能说大数据征信?不可以的。目前在世界上我们没有看见任何人用大数据征信这个词, 可能中间有一些误解。”

当前在大数据热潮和“一切数据皆信用”的观念影响下,大批数据源机构、互联网技术公司等不同类型的机构进入了个人征信市场,出现了个人征信服务与个人数据服务概念混淆、边界不清的现象。

“当前对征信误解比较多,要理清征信跟大数据、诚信的区别。”4月21日下午,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指出。

基于对目前征信市场的认识,世界银行集团IFC东亚及太平洋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援线负责人赖金昌提出一个框架,将商业信息服务领域分成三层,最外层为普通商用数据,中间一层为用于金融服务,特别是信贷方面的数据,最内层是征信数据。

他举例称,王小二打车从国贸到明珠饭店,打车软件收集打车数据,用来研究市民的日常行为、开发市场,属于普通的商用数据。

因为王小二叫车为“先使用后付费”,打车软件从A移动通讯公司入网,因此A公司客观上是一个类信贷机构,因为它给了使用者商业信用。A公司收集信息后,卖给小贷公司,后者借以研究王小二的打车频率、打车类型,进而推测收入水平,这是第二层用于信贷的数据。

A公司作为类信贷机构,应该参与征信系统,按照征信系统要求将王小二的支付表现信息定期、主动且按照统一的数据模板向上传,同时A公司作为征信体系会员,有权利按照征信规则查询客户信息,查询目的是审核客户申请,这一层为征信数据。

“大数据征信属于哪个数据领域?”赖金昌称,“普通商用数据可以用大数据,用大数据来放贷也没有问题,那征信这个领域能不能说大数据征信?不可以的。目前在世界上我们没有看见任何人用大数据征信这个词, 可能中间有一些误解。”

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牵头所做的《个人征信问题研究》中指出,个人征信服务与数据服务存在着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服务内容差异导致不同监管。个人征信主要服务于金融领域,主要为授信机构的个人信用风险管理,而个人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从国外监管实践来看,个人数据服务业务并不受征信法规或制度的管理,而是接受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管理与制约。

二是数据要求差异。个人征信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具有信贷风险强相关、客观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三个显著特点。当前很多大数据服务商采集数据多元化,有些采用在互联网上进行“数据扒取”方式,不仅难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可靠、真实,更无法实现信息可追溯。

三是数据获取方式差异。征信数据的获取是以满足合规性为前提,国内数据服务商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还是比较混乱。

欧洲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商协会(ACCIS)主席Neil Munroe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称,目前互联网上的数据,征信机构还没有涉足,主要是因为需获得数据主体同意,另外这些数据中也很难获得有意义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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