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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亟待重构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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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亟待重构

大数据究竟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包括税收治理系统能产生多大的作用与影响,虽不能精确描述并给出终极答案,但毋庸置疑的是,大数据的影响力一定是巨大、深远和全方位的,是一股蕴含着颠覆性、革命性与重构性的洪荒之力,或将全面改变人类社会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当世界开始迈向大数据时代时,社会也将经历类似的地壳运动。在改变人类基因的生活与思考方式的同时,大数据早已在推动人类信息管理准则的重新定位。”[1]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依然。因此,必须根据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机理,通过构建更加科学优良的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体系,主动应对大数据产生的新挑战。笔者认为,构建新的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体系刻不容缓,核心要点如下:

一、必须全面拓宽税收大数据权力的合意性与合法性基础

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要素至少有六大方面,但根本说来,大数据对税权合意性与合法性的影响,是关涉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根本要素,也是关键要素。因为税权是保障纳税人利益索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税权的合意性与合法性越大,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越优良;税权的合意性与合法性越小,则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越恶劣。而且,由于税权合意性与合法性大小取决于纳税人的同意和认可程度。即越多纳税人同意和认可的税权,也就是迫使征纳税人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其合意性与合法性就越大。相反,其税权的合意性与合法性就越小。

从本质上说,唯有建立纳税人主导的税制,税权的合意性与合法性才经得起终极追问。由于国家最高税权的合意性与合法性大小总体受制于国家的政体,因此,要全面提高税权的合意性与合法性,必须有赖于全社会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完备。而最完备的民主制度,一定是把最高权力装进了“制度笼子”的民主制度。唯有在最完备民主制度下,国家最高权力与最高税权的合意性与合法性才最大,税收大数据权力的合意性与合法性也就最大。相反,最不完备的民主制度,就是没有把最高权力装进了“制度笼子”的民主制度。因此,国家最高权力与最高税权的合意性与合法性就最小,税收大数据权力的合意性与合法性也就最小。

这就告诫我们,对于一个正在走向完备民主制度路上的社会,既要积极参与国家民主制度的建设,从根子上拓展税权及其税收大数据权力的民意基础与合法性,同时也可在税收治理领域,借助税收大数据的优势和平台,积极探索局部扩大税权及其税收大数据权力民意基础与合法性的新路子。比如借鉴大数据优势与平台,建立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创建公开透明的“用税”大数据平台,等等。

二、必须尽快建立“闭环式”税权监督制衡机制

和一切权力一样,权力是一种强力,是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从的一种力量。但是,强力唯有经过被管理者的同意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力。而且,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由于税权及其税收大数据权力一样,绝对税权与税收大数据权力,同样会导致绝对腐败。税权与税收大数据权力的绝对腐败,无疑就是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最大的伤害与破坏。

因此,必须建立“闭环式”税权监督制衡机制,彻底把税权装进“制度笼子”,唯有此,方可从根本上遏制税权与税收大数据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由于传统税权最方便占据税收大数据的财富与资源,借助大数据进行税权扩张,如果税权监督制衡滞后,缺乏有效的“闭环式”监督制衡机制,就更容易因为税收大数据的隐形且巨大的力量,习惯性地扩大税权,滥用税权,恶化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从而加速背离税收治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而有效的税权“闭环式”监督制衡机制,一是上下监督制衡形成“闭环”的机制,即对最低与最高税权的监督都是有效的机制,不存在选择性的监督盲区或特权。二是内外监督制衡机制形成了有力有效“闭环”的机制,不存在社会监督主体边缘化、摆设化的状况。比如,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的监督是自由的,监督机制是有效的。三是软硬监督制衡机制形成了有力有效“闭环”的机制,不存在软硬越位、错位、失位,软硬搭配不协调的问题。

三、全面审视和创建与大数据相适应的纳税人权利规范系统,完善德定与法定纳税人权利规范体系

因为,“大数据时代,对原有规范的修修补补已经满足不了需要,也不足以抑制大数据带来的风险——我们需要全新的制度规范,而不是原有规范的适用范围。”[3]就是说,大数据时代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优化,必须根据大数据的特征,全面审视传统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得失与优劣,并基于现实社会的综合因素,重新建立与大数据时代要求相匹配的纳税人权利保障规范体系,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原有纳税人权利规范体系的被动适应与枝节性修补。

或者说,这个新的科学、优良的纳税人权利保障规范体系,一定要有助于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整体优化,其内在要求与核心价值如下:(1)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在征纳税人之间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境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在征纳税人之间利益发生根本性、不可两全的情境下,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2)符合征纳税人行为心理“事实如何”的规律,即行为目的恒久为己、偶尔为他规律与行为手段恒久利他、害他,偶尔利己害己规律[4]。(3)符合人道自由的最高道德原则,能“把纳税人当人看”,并“使纳税人成为人”,即最高税权是掌握在纳税人手里的。而且,“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已经实现了税制的实质性“嵌入”。自然,既符合平等、法治、限度的一般自由原则,也符合政治、经济、思想自由的具体原则。(4)符合公正平等的根本道德原则。不仅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是公正平等的,而且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国际征纳税人之间,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涉税权利与义务交换也是公正平等的。不仅这些涉税主体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符合完全平等原则,这些涉税主体之间的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也符合比例平等原则。

必须强调的是,尽管恶劣落后的纳税人权利规范体系可以任意制定,但这个新的科学、优良的纳税人权利保障规范体系,决不能任意制定,必须从征纳税人行为心理“事实如何”的规律出发,经由社会创建纳税人权利规范体系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福祉总量,再经过纳税人权利价值与价值判断推导出来。简言之,唯有尊重征纳行为“事实如何规律”,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纳税人权利规范体系才是真正优良的。反之,不论这个纳税人权利规范体系看起来多么精致和华美,都是恶劣的、落后,无助于纳税人权利生态保障体系全面优化的。

四、建立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机制

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机制,是指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在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中,保障机制起着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理想状态下,如果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机制良好,就可以使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接近于一个自适应系统,做出反应,调整原定的策略和措施,实现优化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的目标。

问题在于,即就是在大数据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税制四大系统仍然会从总体上决定一个社会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总体优化水平,主导纳税人权利生态机制的运行方向与效率高低。换言之,这四大系统会从总体上决定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立法保障机制、执法保障机制、司法保障机制的运行方向与效率高低。因为,建立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机制,便受制于这四大系统要素的全面优化。

但这并不是说,立法、执法、司法三大保障机制的创新和优化无事可做,可以静待四大要素的优化而期望“天上掉馅饼”。事实上,纳税人权利三大保障机制完全可以各自突破和创新,并与四大系统的优化联动进行。

当然,也不可忽视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道德保障机制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税收道德在纳税人权利保障系统中的导向与激励作用,通过舆论与教育两大途径和方法,营造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的积极氛围。

五、切实强化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

有论者以为,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指纳税人对税法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有关权利内容的认知、情感和主张要求等主观心理因素的总和。它既是建立民主税收体制的主观因素,也是税收法制社会的根基。但笔者以为,此论仅仅是说纳税人法定权利意识,并未将纳税人德定权利意识纳入。真正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应是指纳税人对税德、税法中有关权利内容的认知、情感与意志的主观心理因素的总合。

从大数据的特点与功能看,尽管面对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有差异,或快或慢,或好或坏,但长期看,一定是利大于弊。其中,逐渐消减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信息不对称现象,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德定与法定的权利意识,将是一种大趋势。或者说,伴随大数据运用,将会迅速、高密度、多渠道地供给纳税人有关权利的知识,从而大面积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就其结果而言,便可能督促政府不断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机制。

同时,不断高涨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本来就是纳税人权利保障生态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的原动力所在。因此,必须切实强化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倡导纳税人为本的现代税收治理理念,促进纳税人主导税制的逐步建立。

六、建立大数据背景下保障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平台

大数据运作需要相应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平台及其技术人员的支持,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保障与维护,同样需要相应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平台及其技术人员的支持。问题或在于,必须首先弄清楚建立这样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平台是为了实现和保护谁的利益。或者说,为了保护谁的权利,是征税人的权利和利益,还是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其预算投入是否合乎相关法律与程序?是否与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国情协调联动?等等。

如果建立相应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平台,是为了扩大征税人的大数据使用权力,就应谨慎,必须受到约束和制衡。相反,如果建立相应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平台,是为了扩大纳税人的大数据使用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优化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则应得到鼓励和支持。特别是对处于不完备民主阶段的社会,在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更应警惕税收大数据权力的习惯性扩张与滥用。既要加强社会性的监督与制衡,更要提醒征税者,必须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全面的权衡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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